甘肃华夏水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甘肃华夏水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甘肃长实隔震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城民三初字第603号
原告甘肃华夏水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长实隔震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华夏水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甘肃长实隔震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独任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5月3日,原、被告签订《承揽加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订购一批规格不等的建筑隔震器材中所用的钢板,原告按合同要求承揽加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患有154520元没有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加工费154520元;2、判令被告给付支付违约金5000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的名称为甘肃长实隔震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而根据原告提供的从工商部门查询的内资企业基本信息及被告提供的营业执照、被告名称应该为甘肃长实隔震器材有限公司,原告起诉被告名称与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名称不符,原告起诉被告名称错误,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甘肃华夏水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8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常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