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6民初5304号
原告:佛山市合能物联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苏岗新村苏龙街五巷1号首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灏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云良路尾(即原生防站边)。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合能物联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灏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3月6日立案。2019年4月11日,原告佛山市合能物联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佛山市合能物联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65元,由原告佛山市合能物联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