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合能物联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佛山市合能物联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灏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06民初9073号
原告:佛山市合能物联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苏岗新村苏龙街五巷**首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梁盛伦。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凯俐,广东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灏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云良路尾(即原生防站边)的建筑物C1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佛山市合能物联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灏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梁盛伦及其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凯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灏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涉案《汽车购销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车定金及首付款共72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5日,原告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灏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汽车购销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灏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一辆2018款宝马X1sDrive18Li时尚型汽车。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定金10000元,后来原告应被告***的要求又支付了购车首付款62000元。此后,被告迟迟不告知原告提车时间,原告经了解发现被告公司已处于关闭状态,其公司负责人和业务员均不知所踪。为此,原告于2018年9月2日向派出所报案,并取得顺德区公安局大良分局的报警回执,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灏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其个人财务与公司财务混同,因此应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灏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的行为表明其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且存在恶意欺诈,处于预期违约状态。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灏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其自行放弃相应抗辩与举证、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5日,原告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灏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灏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汽车购销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2018款宝马X1sDrive18Li时尚型汽车一辆,净车价283800元,总额242000元,预付金额10000元。2018年7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收据载明:“今收到佛山市合能物联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订购2018款宝马X1sDrive18Li时尚型订金壹万元”。该收据加盖佛山市珮凯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经手人处签名为“迪”。2018年7月27日,原告法定代表人梁盛伦向被告***银行账户分别转账12000元、50000元。之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灏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并未告知原告提车时间,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灏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现已停止经营,被告***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
另,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灏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是一人独资有限公司,股东为***。佛山市珮凯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刘畅,被告***是该公司股东。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灏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灏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汽车购销协议》真实合法。被告***出具的收据上虽加盖了佛山市珮凯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财务章,但该收据内容显示收取的系为涉案车辆的订金款10000元,涉案车辆的买卖合同关系仅发生于原告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灏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之间,故加盖佛山市珮凯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财务章的行为应为被告***的个人行为。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订金10000元及购车首付款62000元,但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灏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停业,被告***被刑事拘留,两被告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案债务,符合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原告要求解除《灏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汽车购销协议》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灏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退还订金10000元及首付款62000元共计72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灏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是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灏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被告***应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灏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佛山市合能物联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灏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5日签订的《灏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汽车购销协议》;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灏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合能物联软件开发有限公司退还购车款72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佛山市合能物联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246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灏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洪 勉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郑凤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