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合能物联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佛山市合能物联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某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6民终56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合能物联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唐冠恒。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镇兴,广东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公民身份号码×××2335。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志达,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公民身份号码×××023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080752941。
负责人:高列。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
上诉人佛山市合能物联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顺德支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4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合能公司赔偿***因受伤造成的损失共计200040.18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0月13日晚,***驾驶粤X×××××号轻型货车(该货车上有合能公司用于日常工程作业的升降台、装卸该升降台的辅助器具)出外。大约在10月14日凌晨1时左右,***驾驶粤X×××××号轻型货车途经田心隧道(当时车上搭载三个十多岁的未成年少女),车上的升降台因超高导致掉落。***立即熄火停车,下车想用辅助器具将升降台搬回货车上。三个十多岁的未成年少女亦下车,她们没有帮忙,只在旁边站着。此时,恰逢***吃完宵夜(自认喝了两瓶啤酒)骑电动车经过。后来,***、***在扶升降台回货车过程中,***发现升降台有再次跌落的危险于是大喊***赶紧躲开,但***躲闪不及,被升降台砸伤了。
***立即将***送去医院救治。***从2015年10月14日起住院至2015年11月4日出院,共住院21天,医生对***的伤情诊断为:1.右股骨粗隆间骨折;2.右肱骨外科颈及大结节骨折;3.全身多处皮肤挫擦伤。合能公司为***垫付了医疗费28244.86元及向***预付了护理费1500元。***出院时,医生医嘱:1.右肩关节悬吊、固定于胸壁制动满6-8周;2.右上肢、右下肢不负重3个月,逐渐加强患肢功能锻炼;3.定期骨科门诊随诊、复查(1次/半月);4.带药出院,不适随诊;5.休息三个月,住院及出院康复期间需陪护。广东法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1月25日出具鉴定意见:1.***右下肢损伤后功能部分丧失属九级伤残;其右上肢损伤后功能部分丧失属十级伤残;2.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内固定物取出费用建议不少于8000元为宜。***因此支出鉴定费2500元。
另查明,***无固定工作,有时出去做杂工,按工作时间计酬。合能公司称涉案升降台为柱式铝合金液压升降台(GTWY6-2008),重量为350公斤。合能公司承认粤X×××××号轻型货车是其工作用车,用于摄像枪的安装及维护,平时对车辆的使用管理不严。***称合能公司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员工下班后不许开公司的车出去,也没有人管理车辆;经常在加班后,大家都会开公司的车出去吃饭;平时晚上也会需要出去对摄像枪进行维护,如果有需要维护摄像枪的单子,即使在吃饭,也要马上赶去维修。合能公司为粤X×××××号轻型货车向平安保险顺德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赔偿限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第一条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第五条规定:车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事发时是否正在履行职务的争议。***驾驶的是合能公司的工作用车,车上装载了合能公司的工作设备,而合能公司对其工作人员使用公司车辆的管理宽松,默许其工作人员驾驶公司车辆出外吃饭以方便进行紧急维修摄像枪的工作,因此即使***是深夜驾驶车辆外出、对于***而言,有理由相信当时***是因公驾驶车辆外出。合能公司认为应由***承担赔付责任的主张,即使确是***违规私用车辆,亦属于其内部关系,如有纠纷,另案处理。
关于事发情况及双方的过错争议。首先指出,***承认其是与他人吃完夜宵并喝了至少两瓶啤酒后驾驶电动车回家过程中发生的本次事故,而不是其起诉所称的下班途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认为是***让其帮工的,***认为是***自行过来帮忙及当时已明确拒绝了***,法院对***的说法不予采信。首先,***认为车辆上有辅助器具,其自己一个人操作辅助器具(合能发公司称该辅助器具是一台叉车)就可以将升降台抬回车上,对于该350公斤重的升降台能否由一个人独力顺利搬回货车,法院认为存疑。其次,即使***操作辅助器具就可以独力将升降台抬回车上,即使现场三个女孩不敢阻拦***靠近,但从***所称的“发现***站在路中间挥手拦车到***大声叫***离开,到***执意不听,非要过来搬东西”分析,***有时间暂停操作辅助器具,先让***不要靠近。但事实是他们一起扶升降台回车上时,升降台再此跌落砸伤***。因此,***的说法不可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明知自己喝了至少两瓶啤酒,酒精对其行动及对危险的判断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应适当减轻合能公司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合能公司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关于平安保险顺德支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争议。保险条款的免责条款虽然确实写明了“车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平安保险顺德支公司未履行明示和说明义务。保险公司自己印制的投保单印有若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前已对保险条款及其相关责任进行了充分了解,请投保人在横线上书写“经保险人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了解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合能公司虽然在投保单上盖章,但是未手写上述相应文字,平安保险顺德支公司都不按自己印制内容操作,法院对其所称的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意见不予采信。但是,该保险条款第一条规定了是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本案升降台第一次跌落,是在车辆使用过程中毋庸置疑,但第二次跌落是在已停车熄火,司机即***下车利用辅助设备将升降台抬回货车过程中,该过程与车辆使用无关,不属于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内,法院对合能公司认为应由平安保险顺德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采纳。
事故造成***的损失为187109.03元(详见附表),根据赔偿责任比例,合能公司应赔付130976.32元,扣减其已垫付的28244.86元及1500元,即还应赔付101231.46元。对于***的诉讼请求,法院只支持上述合法有据的金额,其余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合能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赔偿款101231.46元;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30元(***已预交),由***负担1050.30元,合能公司负担1100元(合能公司应在支付上述赔偿款时一并径付给***)。
上诉人合能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合能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平安保险顺德支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本次事故的发生完全是***不听劝告,强硬干涉***将掉下车辆的设备抬回车辆所致,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二、合能公司的涉案车辆在平安保险顺德支公司处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100万元,不计免赔),根据保险条款第一章第一条的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由于本案事故是发生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事故是车上的升降台第二次跌落,是“在已停车熄火,司机下车利用辅助设备将升降台抬回货车过程中发生,该过程与车辆使用无关,不属于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该认定没有事实依据,违背公平原则。合能公司认为,涉案车辆是货车,装卸货物明显属于货车的使用范畴,而且货车在停车熄火的状态下装卸货物属于常态,也是为安全使用货车所必须遵循的使用方法。一审法院认为事故与车辆使用无关,以此免除了平安保险顺德支公司的保险赔偿责任,明显对合能公司不公平,减轻了其在承保货车这一类型车辆的保险责任,明确有误,二审应予纠正。三、***的残疾赔偿金应该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其提交的证据根本无法证明***在事故发生前一年在城镇生活居住且有固定收入,一审法院认为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没有事实依据。
被上诉人***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平安保险顺德支公司辩称,涉案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退一步而言,即使本案的损失属于使用车辆过程中造成的,但车辆掉落货物属于保险的免赔范围,对此保险公司也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二审表示不需要发表答辩意见。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合能公司二审确认其垫付的医疗费和护理费实际上由***支付。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在驾驶车辆途经田心隧道过程中,因车上的升降台掉落而停车处理,***路过发现而上前帮忙,在帮助***扶升降台回货车过程中受伤。可见,***的帮忙行为属于义务帮工。***陈述当时已让***走开,不需要帮忙,即明确拒绝帮工,应对此事实负举证证明责任。虽然其在诉讼中提供了两位现场证人的证言,但两位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对其书面证言依法不予采纳。因此,***关于其已明确拒绝帮工的主张,仅有其本人陈述,在***存在相反陈述并且确实在帮工过程中受伤的事实,本院对***的陈述不予采信。据此,合能公司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提出已明确拒绝***帮工的上诉主张,应承担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由于***已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并结合其在本地的银行开户及取款的流水记录、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在佛山地区居住生活满一年以上,依法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合能公司上诉认为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平安保险顺德支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平安保险顺德支公司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的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对于何种情形属于“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保险合同并没有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按通常理解,不应仅包括驾驶车辆,还应包括与驾驶相关的行为,如停靠、载人、载物等行为和过程。根据本案的事实,***在驾驶涉案货车时因车载的升降台掉落而熄火停车处理,在将升降台重新扶上货车过程中因升降台再次跌落而致***受伤。按通常理解,***的该行为亦应属于“使用车辆”的范畴。但对于保险合同条款是否适用于个案事实、保险人是否应承担赔付责任,还应考虑其中因果关系。换言之,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取决于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即在确定保险赔偿中所适用的近因原则。“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的原因。在保险理赔过程中,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害事实的形成,两者之间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存在,才能构成保险赔偿的条件。就本案而言,***的受伤是其在帮忙***扶升降台回货车过程中被升降台砸伤,受伤的根本以及决定性的原因是两人的操作不当致升降台跌落直接砸到***,而此时涉案车辆已熄火停驶,显然与使用车辆并无直接关系,即使用车辆并非发生损害的直接原因,不属于***受伤的近因。因此,本案的事故并不属于责任保险范围,平安保险顺德支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而应由侵权人依照民事侵权法律依法赔偿。一审判决对此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合能公司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24.62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合能物联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健南
审 判 员  彭进海
代理审判员  姜欣欣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邱雪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