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1财保13号
申请人:南京长达***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浦口区江浦街道珠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伊道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传祥,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露露,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田埠东路**西城山水居**办公楼2201。
法定代表人:牛刚。
申请人南京长达***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名下价值4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南京长达***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冻结、查封期间禁止买卖、抵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 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赵志伟
书 记 员 陈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