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长达管塔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长达管塔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市锐丰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1执130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南京长达***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七坝滨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伊道科,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市锐丰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四川成都邛崃市回龙镇祥龙街**。

法定代表人李平,总经理。

南京长达***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市锐丰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作出的(2019)苏0111民初52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成都市锐丰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长达***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租赁费用人民币399375.3元及违约金7987.51元;驳回原告南京长达***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90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10060元,由被告成都市锐丰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成都市锐丰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长达***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成都市锐丰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无大额银行存款。另外,本院已扣划到8250元,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409172.81元及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成都市锐丰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20)苏0111执1309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执行决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成都市锐丰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无大额银行存款。另外,本院已扣划到8250元,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409172.81元及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成都市锐丰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111民初5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红梅

审判员  吕春贵

审判员  毛柏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汪如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