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长达管塔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南京长达管塔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1民初4117号
原告南京长达管塔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达公司)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上海局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故根据前述规定,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争议应由案涉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虽然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第十九条已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双方约定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项管辖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专属管辖规定,故应属无效。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载明案涉工程发包人为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土建TJ09标段项目经理,案涉工程分包范围为玉兰大道车站、天柱路车站,由此可见,案涉工程的所在地应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玉兰大道车站与天柱路车站,而该两处车站均属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辖区范围,故本案应由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明
书记员  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