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6民初4487号
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钢管租赁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91MA1QQKC562,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大厂街道新华东路唐国寺。
经营者:***,女,196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江苏省防腐安装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0448N,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淮海西路241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钢管租赁经营部与被告江苏省防腐安装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钢管租赁经营部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钢管租赁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钢管租赁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由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钢管租赁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宋路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炳荣
书 记 员 周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