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民终16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防腐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淮海西路241号。
法定代表人:师厚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明刚,男,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市高潮机械厂,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慈湖乡高潮村汤家庄52号。
负责人:何合彬,该机械厂投资人。
上诉人江苏省防腐安装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鞍山市高潮机械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503民初2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存在案件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503民初21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省防腐安装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雍自涛
审判员 徐 婕
审判员 汪振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纪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