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02民初3844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璐,渭南市崇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省防腐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师厚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君,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省防腐安装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崔 玲
二0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高 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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