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24财保41号
申请人:河北闳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安县富康路北延路东龙翔家园A-A-12。
法定代表人:靳海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由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闳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3444818.78元,或查封其名下等值财产(***名下苏K×××××号、鲁P×××××号、鲁P×××××号车辆)。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和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3444818.78元,或查封其名下等值财产(***名下苏K×××××号、鲁P×××××号、鲁P×××××号车辆)。以上冻结、查封限额共计3444818.78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河北闳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苏秀芬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