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24民初142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闳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安县富康路北延路东龙翔家园A-A-12。
法定代表人:靳海蛟,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丹,河北正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原告河北闳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2021)财保41号民事裁定,冻结***名下银行存款3444818.78元或查封其名下等值财产。河北闳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北闳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名下银行存款3444818.78元的冻结、解除对***名下财产(苏K×××××号、鲁P×××××号、鲁P×××××号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汪 领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海东
书 记 员 李雪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