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闳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闳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24民初1420号

原告:河北闳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安县富康路北延路东龙翔家园A-A-12。

法定代表人:靳海蛟,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丹丹,河北正正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河北闳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河北闳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北闳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闳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河北闳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汪 领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海东

书 记 员  李雪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