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24民初1420号
原告:河北闳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安县富康路北延路东龙翔家园A-A-12。
法定代表人:靳海蛟,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丹丹,河北正正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河北闳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河北闳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北闳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闳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河北闳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汪 领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海东
书 记 员 李雪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