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81民初1862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沈阳建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站前大街114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男,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福旭,男,内蒙古疆北(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梦月,女,内蒙古疆北(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亿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月街46号1-1-2-102室。
法定代表人:吴福宝。
被申请人:大连亿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红旗乡小白旗堡村。
法定代表人:曲玉和,男,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沈阳建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亿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大连亿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作出(2022)辽0181民初1862号之二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沈阳建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阳建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大连亿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大连亿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88,592.38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案外人郑晓蒙所有的位于新民市轴的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为:辽(2021)新民市不动产权第9000036号,建筑面积205.25平方米]的查封。
保全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沈阳建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曹 娜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吴诗朦
书 记 员 李 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