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亿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建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大连亿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81民初1862号
申请人:沈阳建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新民市姚堡乡腰四家子村。
法定代表人:王建,男,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福旭,男,内蒙古疆北(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梦月,女,内蒙古疆北(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亿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月街46号1-1-2-102室。
法定代表人:吴福宝。
被申请人:大连亿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红旗乡小白旗堡村。
法定代表人:曲玉和。
申请人沈阳建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大连亿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大连亿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保全金额7,179,160.38元。申请人沈阳建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案外人郑晓蒙名下位于新民市东郊路14-3号A-D轴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为:辽(2021)新民市不动产权第9000036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阳建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大连亿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大连亿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179,160.38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期限一年;
二、对案外人郑晓蒙所有的位于新民市轴的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为:辽(2021)新民市不动产权第9000036号,建筑面积205.25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只允许案外人郑晓蒙使用,禁止对上述财产进行转让、买卖、赠与、抵押、担保等一切财产权益处分行为。
保全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沈阳建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查封期限届满之日自动解除查封。当事人履行义务之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当事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本裁定书载明的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法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曹 娜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吴诗朦
书 记 员  李 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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