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亿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通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锦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旅民初字第1372-2号
原告:大连通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义湖。
委托代理人:XX。
被告:大连锦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通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锦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收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及《关于***合同诈骗案有关情况的说明函》等材料,发现本案争议的标的物涉嫌诈骗犯罪之赃物。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大连通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林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