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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博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榆中县公安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123民初1588号
原告:甘肃博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甘肃博兴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理人魏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榆中县公安局,住所地甘肃省榆中县。
法定代理人金某,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博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榆中县公安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博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博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博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0元(已减半),由原告甘肃博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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