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4财保62号
申请人:山东龙飞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
市东阿县经济开发区S324与***交叉口北200米路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4077954523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天润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南侧金叶家园A座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W5HAE9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申请人于2023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天润德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4649.5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893元,由申请人山东龙飞助剂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