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524执514号
申请执行人:东阿县**助剂科技有限公司,住:**阿香江路汇银未来城。
委托代理人:***,山东同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华泰鑫水泥集团有限公,住所地:宁夏中卫市镇罗镇镇。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商初字第777号判决书,于2016年03月3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信息,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阿县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777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144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的财产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之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