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善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金谷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麻江县人民政府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35民初113号
原告:贵州金谷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野鸭乡金关村金关大酒店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941815811。
法定代表人:胡正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忠烈,贵州慧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克青,贵州慧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麻江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县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635009786003G。
法定代表人:夏景卓,县长。
第三人:陈天林,男,汉族,1969年1月6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第三人:四川善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白沙镇富饶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066797139F。
法定代表人:陈果,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贵州金谷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麻江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陈天林、四川善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沈 智
审 判 员  吴茂标
人民陪审员  龙全友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长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