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善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善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2执24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3月7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执行人:四川善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合江县白沙镇富饶路。

法定代表人:陈果。

被执行人:令狐诚诚,男,汉族,1989年11月8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执行人:李洪庆,男,汉族,1978年8月1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善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令狐诚诚、李洪庆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黔0322民初353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善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令狐诚诚、李洪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工程款200390元及其利息、受理费2104元,因被执行人四川善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令狐诚诚、李洪庆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四川善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其在(2020)黔0322民初3531号民事调解书中的法律义务。对于被执行人令狐诚诚、李洪庆应履行的部分,本院通过“总对总”执行查控系统,对二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工商登记、民政信息、税务登记、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余额、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系统反馈二被执行人无证券、保险,无税务缴纳信息,无不动产登记情况,无足额存款。本院通过桐梓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明令狐诚诚、李洪庆名下无不动产登记。

本院对被执行人令狐诚诚、李洪庆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制裁措施并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供本院查证执行,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令狐诚诚、李洪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令狐诚诚、李洪庆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刚刚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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