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35执18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委托代理人:吴正成,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善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522066797139E,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富饶路。
委托代理人:刘洪。
关于***申请执行四川善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26民再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执行,6月10日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565727.33元,执行费28057.00元。6月16日,双方当事人到本院提交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内容为:“(1)麻江县人民政府尚欠甲方(指四川善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565727.33元工程款,甲方同意向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措施,由麻江县人民法院取得首封,乙方(指***)协调收取该笔工程款给乙方。(2)乙方将麻江县人民法院已经支付给乙方的执行款155万元,申请执行法院退还甲方125万元,乙方暂扣30万元,该30万元待麻江县人民政府将欠工程款支付给麻江县人民法院并支付给乙方后,乙方申请执行法院退还给甲方;在签订本执行协议之日,乙方立即向麻江县人民法院申请解封甲方的所有账户及其他执行措施。”按照双方协议,当日本院解除对已经发放给申请人的1550000.00元的冻结措施,申请人将其中的125万元支付给了被执行人,并暂扣300000.00元。本案首次执行中,尚有暂缓发放的案款291000.00元,收取执行费28057.00元,受理费25430.00元,6月16日,余款237513元退回给了被执行人。此外本院解除了被执行人账户的冻结。6月22日,本院扣留被执行人在麻江县人民政府的工程款2565727.33元。本案双方当事人和解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2635执184号案的执行。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在两年内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治泉
审判员 王建平
审判员 蒙春燕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胡俊杰
书记员张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