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35执恢5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委托代理人:吴正成,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善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522066797139E,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富饶路。
委托代理人:刘洪。
关于***申请执行四川善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年6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现查明,本案经启动再审程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26民再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判决内容已经改变,6月16日,双方当事人对再审民事调解书决定的债务进行了和解履行处理。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判决已经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申请人可持本案再审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治泉
审判员 王建平
审判员 蒙春燕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胡俊杰
书记员张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