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谷里建筑工程公司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25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民终字13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1967年7月18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1963年8月13日生,汉族。
原审被告南京市江宁区谷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谷里集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江宁区谷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5)江民初字第1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上诉费,经催交后,仍未在法院指定期间内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涂甫
代理审判员付双
代理审判员吴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