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谷里建筑工程公司

南京市江宁区谷里建筑工程公司与**、杜安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民申91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67年7月1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上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家,男,汉族,1963年8月1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京市江宁区谷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谷里集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二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江宁区谷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6)苏01民终字1384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张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