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绿创照明有限公司

浙江天虹塑粉有限公司、浙江绿创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03民初2480号 原告:浙江天虹塑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经济开发区南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绿创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华埠镇茶园路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虹塑粉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绿创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绿创照明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绿创照明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天虹塑粉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0元,减半收取885元,由原告浙江天虹塑粉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