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22执2259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高淳县腾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30585477G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13152318A
法定代表人:周叶**,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高淳县腾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0日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0722执2259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和解协议内容,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治国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