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西尼电梯有限公司、四川兴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川3221执11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西尼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三段107号附3号1层。
法定代表人:蔡晓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兴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汶川县水磨镇白果坪村2组17号。
法定代表人:王含一,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四川西尼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兴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西尼电梯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川3221民初45号民事调解,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款31298.00元,应收执行费369.00元,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兴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于2022年4月6日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款292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该案剩余款项2098.00元的执行并书面确认(2022)川3221民初45号民事调解确定的支付内容执行完毕,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交纳了执行费369.00元。
至此,(2022)川3221执111号案件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