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壤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230民初64号
原告:***,男,藏族,1977年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马尔康市。
被告:***,男,汉族,1971年6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男,汉族,1991年9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四川兴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汶川县水磨镇禅寿老街12号。
法定代表人:王含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兴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兴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贾 文 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月
书 记 员 索郎扎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