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221民初293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汶川县。
原告:***,男,1982年6月5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汶川县。
被告:四川兴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汶川县水磨镇禅寿老街12号。
法定代表人:王含一。
原告***、***诉被告四川兴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兴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兴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邓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