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执异243号
案外人:**,男,1982年8月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艳芬,女,1953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宝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农安镇。
法定代表人:葛非,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春星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郝文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宝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兰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星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宇集团)执行回转一案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案外人**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案外人**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晶
审判员 周翠翠
审判员 蒋振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玉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