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311民初647号
申请人:自贡市汇丰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团结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阳开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四川省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大石西路239号康河郦景小区1栋3单元2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自贡市汇丰石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贡市汇丰石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69243.72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冻结、查封或扣押和网上保全冻结、查封或扣押,并已提供案外人***车牌号为川A9××××的宝马牌(发动机号码:2089C367)小型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贡市汇丰石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69243.72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案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即车牌号为川A9××××的宝马牌(发动机号码:2089C367)小型轿车。
本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龙**
书记员甘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