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81财保72号
申请人:高新区昌明建筑机具租赁站。经营场所:成都市高新区中和街道应龙社区5组。
经营者:***,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伟,四川衡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衡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申请人:四川省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大石西路239号康和俪景小区1栋3单元2A。
法定代表人:毕强。
被申请人:四川省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都江堰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玉堂镇外江社区尚都路208号58栋。
负责人:毕强。
申请人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保全限额219207元,其提供了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信息。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函编号:ZH2510413220000579)为申请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四川省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成都农商银行金牛支行账户0211××××2621存款。
二、冻结四川省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账户5808××××0015存款。
上述两项冻结银行存款共计21920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在冻结期间,不得向任何人支付。
案件申请费1616元,申请人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