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81财保8号
申请人:成都恒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经济开发区金江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永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大石西路239号康河郦景小区1栋3单元2A。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省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都江堰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玉堂镇外江社区尚都路208号58栋。
负责人:毕强。
申请人成都恒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上列两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共计660万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保函》为申请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金牛支行账户0211××××2621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成都市总府支行账户2290××××9482存款。
三、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都江堰分公司在都江堰银行玉堂支行账户3222××××7278存款。
四、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都江堰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都江堰支行账户4402××××2275存款。
五、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都江堰分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红牌楼支行账户1289××××0601存款。
上述五项冻结银行存款共计66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在冻结期间,不得向任何人支付。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