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91民初1439号
原告:四川泽胜全欣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仙桥街**附**。
法定代表人:李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芸,四川道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大石西路**康河俪景小区****2A/div>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裁定理由:原告四川泽胜全欣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泽胜全欣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应按原告四川泽胜全欣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结果:本案按原告四川泽胜全欣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余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