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80执13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仙桥街1号附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A03B13M。
法定代表人:李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芸,四川道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大石西路239号康河郦景小区1栋3单元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0325065X。
法定代表人:张霞,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执行标的为2935995.97元,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工商登记、证券、网络银行等信息,并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组织进行了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川A9××**、川A2××**、川AG××**、川A4××**、川A1××**、川AY××**、川A1××**、川A4××**、川A0××**、川A6××**、川A3××**、川A4××**号车辆可供执行,已裁定查封、扣押,但由于尚未实际控制且本院为轮候查封,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尚余执行标的2935995.97元、申请执行费31760元未执行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兰林
审判员 陈军辉
审判员 彭绍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余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