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76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大石西路239号康河郦景小区1栋3单元2A。
法定代表人:张霞,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大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寺东路396号。
法定代表人:郭文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芙蓉,四川央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省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大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8民初15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省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省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147元,减半收取计2073.5元,由上诉人四川省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尹 英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杉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