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双丰农机有限公司

滦平县国土资源局与滦平县双丰农机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冀0824行审95号
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地址:滦平县城北山办公新区。组织机构代码:00096212—X。
法定代表人:**虎,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滦平县双丰农机有限公司。地址:滦平县大屯满族乡大屯村112公路处。组织机构代码:77915493-4。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滦国土资罚字[2015]1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下列内容:1、拆除非法占用的滦平县大屯满族乡大屯村4879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罚款,非法占用土地4879平方米,每平方米罚款10元,总计4879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滦国土资罚字[2015]1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适当,符合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综上,该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3条第14项、第9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3条、第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内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军
人民陪审员候宗雨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