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龙万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正龙万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鲁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102民初8166号
原告:山东正龙万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宋壮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丙新,山东建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玉龙,山东美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鲁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红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山,山东高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秋,女,1964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现住济南市市中区顺德路**天泰太阳树**。
原告山东正龙万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龙万誉公司”)与被告山东鲁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商物业公司”)、杨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龙万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玉龙、被告鲁商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山、被告杨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正龙万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82809.9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租赁被告杨秋位于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43号银座数码广场某室用于办公经营。该广场的物业服务公司为开发商山东省商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的前期物业公司山东鲁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鲁商物业)。2016年9月,由于公共设备空调发生故障,在原告办公室发生顶棚漏水事故,导致原告液晶显示器、路由器、机器人及其他办公设备损坏,共计造成损失82809.9元。事故发生后,鲁商物业到现场进行了查看,但截止目前一直未给予赔偿。按照与被告杨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杨秋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背了相关的合同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诉请贵院依法裁决。
鲁商物业公司辩称,第一被告与原告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也不存在对原告的侵权行为,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第一被告的诉讼请求。根据被告一(甲方)与被告二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二条第五项及第16项,接受被告二委托,对被告二房屋自用设备维修,养护及其服务。根据两被告签订的管理规约第6条第6项,房屋本体自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责任即费用由业主自己承担。根据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5条第1项,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第9条第1项,租赁期内因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发生损坏,造成一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空调及其管线已过保修期,被告一无维修维护之义务。原告无缺失充分的证据证明机器人与空调漏水有关,机器人是否损坏、如何损坏、损坏程度是否当即封存,是否当即送检,鉴定结果如何,均缺乏证据证明,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杨秋辩称,机器人损坏是发生在9月底,由原告公司杨经理打电话告诉我的,十月一节日过后,我去物业协商过此事,当时物业提出的条件宋总没有答应,至于空调漏水,属于房主自己维修还是物业管理,我也不清楚。至于机器人损坏,我是事后听说,当时物业和保险公司的人去的时候没有检查,因为宋总不在,员工不让检查,事后才说机器人损坏,就没法鉴定了,我是听物业说的,当时也没有看到箱子有漏水痕迹,我认为现在没有证明机器人是因为漏水损坏的,让我来承担责任不合理。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4月3日,甲方杨秋、潘建军(杨秋之夫)与乙方山东正龙万誉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坐落在银座数码广场某室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自2014年4月20日起至2016年4月19日止。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在租赁期限内,因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该房屋发生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2016年4月16日,杨秋与正龙万誉公司将租赁期限延长至2018年4月19日。
鲁商物业公司(甲方)与潘建军(乙方)签订《山东鲁商物业银座数码服务中心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甲方的权利与义务:…4、在保修期内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并承担相应费用。…。乙方的权利与义务:…3、遵守本服务中心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用户手册》。…。甲方向乙方提供下列物业管理服务:…(五)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六)房屋共用设施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共用设备是指共用给排水管道、落水管、电梯、避雷装置、公共照明、安全监控、消防设施、邮政信箱、天线、二次加压水泵及水箱等。(七)房屋共用设施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共用设施是指非市政道路及路灯、化粪池、自行车棚、垃圾箱(房)庭院灯、停车场。…(十六)接受乙方委托,对乙方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及其服务。乙方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进行实施维修养护及其他服务时,物业企业可按约定标准向乙方收取服务费。《山东鲁商物业银座数码物业服务中心用户手册》(以下简称《用户手册》)规定,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本守则。业主承担房屋保修期外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费用自理。但鲁商物业公司在庭审中自认合同未约定保修期。《山东鲁商物业银座数码服务中心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管理规约》)规定,房屋本体自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责任及费用由业主自己承担。原、被告对上述协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2016年9月,涉案房屋顶棚内的中央空调漏水,导致正龙万誉公司的办公设备损坏。为主张损失,正龙万誉公司提交照片一组以及《商品预计损坏表》,合计损失为82809.9元,其中包括NAO机器人一台,价值74000元。鲁商物业公司与杨秋对该损失均不认可,正龙万誉公司也未提供损坏物品的发票,未申请对受损物品的损害原因及价值进行鉴定,单从照片中也无法看出损坏的物品和价值,NAO机器人照片和发票均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房屋租赁合同》、《服务协议》、《用户手册》与《管理规约》均为合同双方当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服务协议》明确约定了共用设施、共用设备的范围,涉案房屋中央空调应属于业主自用设备。《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因甲方不及时履行养护、维修责任,造成乙方财产损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正龙万誉公司承租了杨秋所有的涉案房屋,杨秋应保持租赁物处于适租状态,因房屋空调设施损坏,给正龙万誉公司造成的财产损失,杨秋应承担赔偿责任。
鲁商物业公司提交的《用户手册》中约定,业主承担房屋保修期外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费用自理。鲁商物业公司与正龙万誉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正龙万誉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鲁商物业公司存在过错,故鲁商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正龙万誉公司的财产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鲁商物业公司主张其受有财产损失,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对受损财产的范围、价值予以佐证。对于其要求鲁商物业公司、杨秋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正龙万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70元,由原告山东正龙万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谭树杰
人民陪审员  宋伟琴
人民陪审员  咸维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