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因与;河南光彩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禹亳铁路发展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0民辖终1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59号院1号楼16层1606。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光彩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366号金融港亿郎众创空间2022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河南禹亳铁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文峰路32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
被上诉人河南光彩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河南禹亳铁路发展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22)豫1003民初285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第一,本案案由系“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原裁定却认定为“本案系因公司决议纠纷提起的诉讼”,并据此确定管辖法院,显然错误,应予纠正。第二,本案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按照侵权纠纷确定管辖法院。由于原告所谓的“侵权行为”涉及不同主体签订的多份合同,无法确定侵权行为地,故本案应当按照被告住所地人确定管辖法院。第三,上诉人(即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所述,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裁定存在错误,依法应予纠正,恳请贵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上诉称,一、本案系损害公司利益纠纷,建安区法院以本案系公司决议纠纷为由裁定移送魏都区法院管辖,与基本事实不符。二、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列举的公司住所地法院专属管辖的范围。本案不应以公司住所地确定管辖。三、禹亳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在建安区法院北邻的禹亳铁路办公楼,属建安区辖区,移送魏都区法院审理是错误的。恳请许昌中院依法撤销该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河南光彩集团发展有限公司答辩称,当事人提起上诉需具备上诉利益,没有上诉利益的当事人不享有上诉权。上诉利益的判断标准为:将一审裁判结果与当事人在一审期间的诉讼主张相比较,如当事人一审诉讼主张在裁判中未获满足,且其上诉请求是为了维护一审全部或部分主张的,才能认定具有上诉利益。本案中,**、***未在一审答辩期内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当事人未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应视为其放弃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并默认受诉法院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魏都区法院审理,即使**、***认为其在一审中默示的诉讼主张被一审裁定推翻,也只能提出“指定本案由原受诉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此种情况下,方能认定“上诉利益”的存在,进而才具备行使上诉权的实质要件。而**、***的上诉请求为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这与其一审中默示的诉讼主张相悖,鉴于其上诉请求完全脱离了一审的诉讼主张,因而其提起的上诉本质上不具备“上诉利益”。综上,**、***对本案不享有上诉权,依法不应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对于一审裁定是否有上诉权问题。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上诉需要具备上诉利益。上诉利益的判断标准为将一审裁判结果与当事人在一审期间的诉辩主张相比较,在其一审诉讼主张未获满足时才能认定具有上诉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当事人未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应视为其默认受诉法院享有管辖权。本案中,**、***在答辩期内未提起管辖权异议,应视为已默认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二人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与其一审中默示的诉讼主张相悖,因而其提起的上诉本质上不具备“上诉利益”,对其上诉理由不予审查。(二)本案系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首先,被上诉人在原审中以股东损害公司利益为由提起诉讼,并不涉及有关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公司解散等需由公司住所地特殊管辖的情形,故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均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以“本案系因公司决议纠纷提起的诉讼”,并据此确定管辖法院不当,应予纠正。其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被列入第八部分之二十一“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的第276项案由,不应属于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之列。因此,有关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地域管辖,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侵权责任纠纷的规定。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应按照侵权纠纷确定管辖法院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22)豫1003民初2854-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陶旻旼
书 记 员 谷 雨
邮编:461000
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与***交叉口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与***交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