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旗滨玻璃有限公司

福建德兴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民申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建德兴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上浦路南侧富力中心C区C2#楼12层12商务办公。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区朝阳东路南侧金地国际城A区29栋12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通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漳州旗滨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城垵村腾飞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福建德兴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兴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漳州旗滨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滨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4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德兴公司申请再审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审理程序错误,对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决定回避。德兴公司已固定了涉案技术秘密,一、二审法院驳回其起诉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一、二审裁定;再审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公司提交意见称,德兴公司在起诉时未提交涉案技术秘密的具体技术方案。经一审法院多次催促,德兴公司提交了相关技术方案,但多次变更。同时,德兴公司未举证证明**公司和旗滨公司存在侵权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德兴公司的再审申请。 旗滨公司提交意见称,德兴公司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多次变更其主张的技术秘密的具体技术方案。在一审法院第三次开庭时,德兴公司再次变更相关技术方案,并拒绝向法院及**公司和旗滨公司提交。请求法院驳回德兴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再审审查期间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审法院未准许德兴公司的回避申请是否适当;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德兴公司的起诉是否适当。 (一)一审法院未准许德兴公司的回避申请是否适当 本案中,德兴公司申请一审法院整体回避的理由是:一审法院要求其提交技术秘密存在错误,且对其价值6000亿元的技术秘密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对此,一审法院采取不公开开庭的审理方式审理本案,对德兴公司所称的技术秘密资料采取了保密措施,并对旗滨公司申请技术人员参加庭审不予准许。同时,德兴公司主张**公司和旗滨公司侵害其涉案技术秘密,应举证证明其请求保护的技术信息的具体内容,一审法院要求德兴公司提交涉案技术秘密符合法律规定。德兴公司关于一审法院对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决定回避错误的再审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德兴公司的起诉是否适当 本案中,德兴公司对于其主张的技术方案属于技术秘密负有举证责任。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多次向德兴公司释明要求其提供涉案技术方案的内容、范围和基本技术特征。在一审法院赴旗滨公司进行证据保全前,德兴公司提交了一份关于技术方案的书面材料,但该材料中没有具体的技术参数指标。在旗滨公司证据保全现场,应一审法院要求,德兴公司进一步明确了前述技术方案的技术参数。在证据保全后,德兴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书面技术方案一份,内容与其之前提交的技术方案不同。德兴公司对所主张的技术秘密具体内容陈述前后不一,一审法院无法明确案件审理对象和范围,即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德兴公司关于一审法院驳回其起诉错误的再审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德兴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佟 姝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傅 蕾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