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旗滨玻璃有限公司

漳州旗滨玻璃有限公司、淄博裕民基诺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6民终8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裕民基诺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开发区北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695415762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漳州旗滨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城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662822695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上诉人淄博裕民基诺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裕民基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漳州旗滨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滨玻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2021)闽0626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淄博裕民基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2021)闽0626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改判淄博裕民基诺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仅依据招标书及涉案两份合同中“制作、验收标准参照技术附件要求及甲方提供的图纸要求”的格式条款,认定两份涉案合同对耐火材料尺寸作出了明确约定,认定事实错误。首先,涉案两份合同均对产品具体尺寸约定不明。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可以证明,涉案两份合同对产品具体尺寸没有明确约定。双方发生分歧后,淄博裕民基诺公司积极与旗滨玻璃公司协商解决办法,旗滨玻璃公司拒绝淄博裕民基诺公司的解决方案,才导致淄博裕民基诺公司无法履行合同。其次,招标书、涉案两份合同,均是旗滨玻璃公司单方制作的格式文本。招标书、涉案合同虽列明“以旗滨玻璃公司提供的图纸为准”,但从招标、开标、中标,到合同签订,旗滨玻璃公司没有提供过产品图纸,也没有向淄博裕民基诺公司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淄博裕民基诺公司认为产品尺寸是行业内惯用的通用尺寸,故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该条款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即不利于旗滨玻璃公司一方的解释。二、旗滨玻璃公司没有按约定时间及时、足额支付定金;同时旗滨玻璃公司支付定金时间在先,淄博裕民基诺公司补交履约保证金时间在后。对于定金支付时间:涉案两份合同在旗滨玻璃公司2021年1月25日**后生效。按合同约定,旗滨玻璃公司应在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即2021年2月1日前)支付定金。旗滨玻璃公司在2021年2月5日支付定金,没有按约定时间支付。对于定金金额:双方对涉案两合同的定金总额为1520162.36元均没有异议。旗滨玻璃公司明确陈述其是在扣除淄博裕民基诺公司应补缴的履约保证金151700元后支付的剩余定金1304300.36元,双方没有在履行中变更定金数额。法院认定定金金额发生变更,认定事实错误,也超出法院审理范围。旗滨玻璃公司在淄博裕民基诺公司明确拒绝旗滨玻璃公司单方扣除履约保证金的情况下支付定金1304300.36元,没有足额支付。对于履约保证金支付时间:旗滨玻璃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在涉案合同上**,但未向淄博裕民基诺公司履行告知义务。在淄博裕民基诺公司工作人员催问下,旗滨玻璃公司工作人员***于2021年1月27日微信聊天记录中才告知已邮寄。因旗滨玻璃公司未明确告知合同是否已**,淄博裕民基诺公司只能等到收到合同才能确定。淄博裕民基诺公司于2021年1月30日收到旗滨玻璃公司邮寄的书面合同,故淄博裕民基诺公司补交履约保证金的起算时间为2021年1月30日,旗滨玻璃公司2021年2月3日回复的商函中也明确淄博裕民基诺公司在2021年2月4日前补交。这是双方对履约保证金支付时间的变更。因此,定金的支付时间应在2021年2月1日前,履约保证金支付时间应在2021年2月4日前。故一审法院依据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补齐、定金应在合同生效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补齐)认定二者的先后履行顺序错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淄博裕民基诺公司享有后履行抗辩权,旗滨玻璃公司违约在先。三、对定金返还的金额,应扣除淄博裕民基诺公司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旗滨玻璃公司未按时支付定金,且在支付定金时擅自扣除了履约保证金,一审法院在判决中未扣除淄博裕民基诺公司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认定事实错误。四、旗滨玻璃公司应对合同约定不明承担责任,一审法院认定违约金数额过高。一审法院未考虑到旗滨玻璃公司的责任,即其有义务在招标、签订合同时提供产品图纸并对其单方制作的格式条款进行提示或者说明,尤其旗滨玻璃公司作为多年招标单位,不应出现招标文件、合同中没有图纸的错误。事实上,双方在招标现场对于产品尺寸有过“475mm、600mm、900mm”的口头约定,此约定与被上诉人2021年2月5日交付的书面图纸相差很大,书面图纸中存在大量非常规异型型号的产品。一审庭审中,除淄博裕民基诺公司已就图纸中“大量非常规异型型号的产品”向法庭提交书面材料。2021年2月4日下午2点58分,旗滨玻璃公司工作人员***与除淄博裕民基诺公司工作人员***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明确“招标全程录像”,该视频可以还原招标现场双方对产品尺寸的约定,对查清本案事实起关键作用。旗滨玻璃公司以视频文件“不再保存”为由拒绝提供,不符合常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旗滨玻璃公司违反双方在招标现场的口头约定,利用格式条款关于产品尺寸约定不明的问题,在合同签订后才向淄博裕民基诺公司交付图纸,且图纸中存在大量与口头约定不相符的非常规异型型号产品,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而且一审法院认定的违约金比例过高。本案发生争议原因是双方对产品尺寸约定不明。淄博裕民基诺公司按照行业惯例认为是“宽600、长900”的通常产品尺寸,但旗滨玻璃公司要求的“宽605、长905”通常则是很少出现的特定尺寸,这才导致分歧的发生。根据《民法典》第510条、第511条第一款规定,在涉案产品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情况下,双方应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通常标准为“宽600、长900”尺寸,淄博裕民基诺公司可以按约定时间交货,而“宽605、长905”属于旗滨玻璃公司要求的特定标准,淄博裕民基诺公司收到图纸后确定需重新定制模具,也及时与旗滨玻璃公司沟通。是因为旗滨玻璃公司拒绝淄博裕民基诺公司提出的多种方案,才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涉案合同是旗滨玻璃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签订合同前旗滨玻璃公司也未提供图纸,故旗滨玻璃公司对本案争议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结合违约金的补偿性质,即便认定淄博裕民基诺公司存在违约,也应结合不能履行的原因、双方履行进度及过错大小进行综合评定,不应仅依据格式合同提供方的文本认定。故旗滨玻璃公司应对其未及时提供图纸造成产品尺寸约定不明承担责任。 旗滨玻璃公司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一、旗滨玻璃公司与淄博裕民基诺公司在双方确认的图纸中对产品尺寸做了明确的约定。1、旗滨玻璃公司在招标文件《漳州旗滨玻璃有限公司漳州四、六线**黏土大砖、锡槽流道黏土砖材料招标书》第三部分第二条及双方于2021年1月25日签订的《漳州四线**黏土大砖、锡槽流道黏土砖买卖合同》和《漳州六线**黏土大砖、锡槽流道黏土砖买卖合同》附件中都明确约定了“制作、验收标准参照技术附件要求及甲方提供的图纸要求,其他未尽事宜参照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最终达到买方设计要求”,说明砖材是按图纸制作的。淄博裕民基诺公司在收到甲方招标文件后,积极回应,并进行投标,在投标过程中对按图纸进行制作未提出异议。嗣后,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及签订合同时也未对此提出任何异议,说明双方确认砖材的尺寸以甲方提供的图纸为准。且旗滨玻璃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通过***向淄博裕民基诺公司指定联系人***发送图纸,淄博裕民基诺公司联系人通过微信向旗滨玻璃公司的合同联系人***确认收到图纸。2021年2月4日淄博裕民基诺公司发函至旗滨玻璃公司也未对图纸的产品尺寸问题提出任何异议,仅提出环保限制交货需要延期,由此可见,砖材的尺寸双方已在图纸中进行约定。2、招标书及涉案两合同虽为旗滨玻璃公司制作的,但并非格式文本。招标书也向淄博裕民基诺公司进行明示,淄博裕民基诺公司在投标当时未就以图纸为准提出异议。合同是经过双方商榷的,合同经旗滨玻璃公司制作后发至淄博裕民基诺公司,淄博裕民基诺公司在确认无异议后经旗滨玻璃公司上报合同审批流程,由淄博裕民基诺公司先行**后再邮寄旗滨玻璃公司**。合同双方的地位平等,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标的的规格以旗滨玻璃公司提供的图纸作为合同履行的依据。且在整个行业中,砖材的制作都是以图纸为准,这点在淄博裕民基诺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旗滨玻璃公司主动提出要拿其于亿钧玻璃合作亿钧玻璃提供的图纸给旗滨玻璃公司看可知在整个行业砖材的尺寸均是在图纸中做约定的。二、旗滨玻璃公司支付定金的时间及金额符合合同的约定,不存在违约的情行。双方于2021年1月25日签订两份涉案合同,根据招标文件《漳州旗滨玻璃有限公司漳州四、六线**黏土大砖、锡槽流道黏土砖材料招标书》第二部分、第6.1.1条的约定,淄博裕民基诺公司两份合同共支付的投标保证金为151700元,两份合同共需补足履约保证金215862元。淄博裕民基诺公司应在2021年1月28日前补足履约保证金,旗滨玻璃公司应在1月30日前支付定金,双方有先后履行顺序,淄博裕民基诺公司补交履约保证金在前,旗滨玻璃公司支付定金在后。但经旗滨玻璃公司多数催告,淄博裕民基诺公司均未补足,旗滨玻璃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发函再次催告要求淄博裕民基诺公司于2月4日10点前补足履约保证金,否则旗滨玻璃公司将扣除履约保证金部分后支付定金。淄博裕民基诺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履约保证金,旗滨玻璃公司于2021年的2月4日扣除淄博裕民基诺公司应补缴的履约保证金后支付了两条线的定金1304300.3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定金自实际交付时成立,定金数额以实际交付的金额为准。因此,旗滨玻璃公司支付定金的时间跟金额符合法律及合同的约定,不存在违约情形。三、因淄博裕民基诺公司的违约行为,给旗滨玻璃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淄博裕民基诺公司不能按时交货,而旗滨玻璃公司四线的窑龄已到期,**迫在眉睫,时间紧迫,根据旗滨玻璃公司的生产计划只能进行紧急采购,于是旗滨玻璃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与辉县市东方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四线的采购合同,于2021年6月25日与辉县市东方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六线的采购合同,导致旗滨玻璃公司四线合同的直接差价损失为970316.4元,六线合同直接差价损失为994574.31元。淄博裕民基诺公司的违约行为给旗滨玻璃公司造成的损失近两百万。根据合同第九条的规定,旗滨玻璃公司有权要求淄博裕民基诺公司返还已付定金并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给旗滨玻璃公司造成损失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淄博裕民基诺公司还应予以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只有在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当事人才法院才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的减少。本案中淄博裕民基诺公司给旗滨玻璃公司造成的损失远远高于违约金,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淄博裕民基诺公司支付合同总额的20%的违约金并无不当。 旗滨玻璃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漳州四线**熔窑粘土大砖、锡槽流道粘土砖买卖合同》,同时判令淄博裕民基诺公司返还旗滨玻璃公司定金652150.18元、支付违约金760081.18元,并赔偿旗滨玻璃公司该合同项下损失970316.4元;2、判令解除《漳州六线**熔窑粘土大砖、锡槽流道粘土砖买卖合同》,同时判令淄博裕民基诺公司返还旗滨玻璃公司定金652150.18元、支付违约金760081.18元,并赔偿旗滨玻璃公司该合同项下损失994574.31元;3、判令淄博裕民基诺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旗滨玻璃公司就漳州四、六线**粘土大砖、锡槽流道粘土砖材料公开进行邀请招标,于2020年11月12日发放《漳州旗滨玻璃有限公司漳州四、六线**粘土大砖、锡槽流道粘土砖材料招标书》给淄博裕民基诺公司。淄博裕民基诺公司当天确认收到《漳州旗滨玻璃有限公司漳州四、六线**粘土大砖、锡槽流道粘土砖材料招标书》,并于2020年11月13日向旗滨玻璃公司交纳投标保证金151700元。该招标书第二部分第6点载明:1、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5.17万元,未中标单位在招标人开标并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2、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中标价的5%取整,投标人中标后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在本项目材料点火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备注:若投标保证金不够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补足,若投标保证金超过合同履约保证金,则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多余金额)。该招标书第三部分制作、验收标准:制作、验收标准参照技术附件要求及甲方提供的图纸要求,其他未尽事宜参照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最终达到买方设计要求。交货期:四线2021年2月10日前;六线2021年5月10日前。2020年11月14日,淄博裕民基诺公司向旗滨玻璃公司提供《投标文件》,出具给旗滨玻璃公司《投标函》,并承诺如下:“1、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柒佰柒拾捌万元的总价,按本标的项目设备清单、技术参数、招标条款、技术规范及其他条件等参与此次招标活动,并提供设备供货、改造和相关服务;2、在招标文件的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保证金;3、在招标文件的规定时间内与贵单位签订供货及服务合同;4、如我单位不能遵守上述承诺,我单位愿意按照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经公开招投标,最终确定淄博裕民基诺公司中标。旗滨玻璃公司、淄博裕民基诺公司双方于2021年1月7日的《中标通知书》中**确认:中标价为,粘土大砖,按实际图纸数量778.876吨,4700元/吨,锡槽流道粘土砖,按实际图纸数量3.173吨,4700元/吨;四线总价3675630.3元,六线总价3675630.3元,两条线总价7351260.6元。周期,四线2021年7月15日前;六线2021年12月1日前。淄博裕民基诺公司中标后,旗滨玻璃公司、淄博裕民基诺公司双方采取分开签约的方式,淄博裕民基诺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旗滨玻璃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签订了《漳州四线**熔窑粘土大砖、锡槽流道粘土砖买卖合同》(合同编号:QBZBC××××)、《漳州六线**熔窑粘土大砖、锡槽流道粘土砖买卖合同》(合同编号:QBZB××××)两份合同。两份合同均约定:旗滨玻璃公司向淄博裕民基诺公司购买四线、六线粘土大砖、锡槽流道粘土砖含税总价各3800405.9元,两条线总金额为7600811.8元。四线合同交货时间为2021年7月15日全部具备发货条件;六线合同交货时间为2021年12月1日全部具备发货条件。定金支付办法为“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买方按照合同总金额支付20%为定金,适用于定金罚则”。履约保证金为“卖方应向买方缴纳183781元,卖方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所有材料到货完成外观、数量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两份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合计367562元。违约责任条款为“本合同生效后,除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外,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20%作为违约金”。两份合同均还约定:“卖方在合同生效后15天内制定并提供给买方一份合同实施进度表,包括原材料采购、制作、检验和验收、包装、发运、交货等内容,交由买方批准后执行。买方根据此计划随时对卖方的制造过程进行中间监督和检查”;“买方负责向卖方提供制造需要的技术资料和文件”;“卖方所提供的耐火材料技术指标、技术要求、买卖双方所提供的图纸、技术资料内容、卖方所提供的现场技术服务详见附件”。合同附件对产品名称、单位和数量作了约定;对制作、验收标准参照旗滨玻璃公司提供的技术要求及提供的图纸要求,其他未尽事宜参照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最终达到旗滨玻璃公司设计要求。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自2021年2月2日起至2021年5月13日,旗滨玻璃公司、淄博裕民基诺公司双方各自以书函的形式向对方提出因合同履行问题的要求与质疑。先是淄博裕民基诺公司于2021年2月2日以受其当地政府部门2021年环保新政策的调整影响,原定的合同交货期需要推迟,四线推迟到2021年12月1日前,六线推迟到2022年5月1日前为由,要求旗滨玻璃公司重新作出调整,而向旗滨玻璃公司发出《商函》。旗滨玻璃公司接函后及时作了《回复函》,不同意淄博裕民基诺公司函内所有内容,并要求淄博裕民基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尔后,双方对此问题及履约保证金的缴交、合同图纸提供、定金支付等问题互为交涉。一、履约保证金缴交问题。淄博裕民基诺公司前期已交的151700元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旗滨玻璃公司要求淄博裕民基诺公司务必于2021年2月4日10点前将不足部分履约保证金转入合同内账号,如淄博裕民基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缴交履约保证金,旗滨玻璃公司将从定金中扣除,扣除后再将剩余定金支付于淄博裕民基诺公司;淄博裕民基诺公司则认为旗滨玻璃公司要求淄博裕民基诺公司补交或者从合同定金中扣除相应金额的措施不符合前期商谈的共同意愿。二、合同图纸提供问题。淄博裕民基诺公司认为,旗滨玻璃公司至今未提供**图纸,造成淄博裕民基诺公司无法安排生产确定产品生产进度;如旗滨玻璃公司图纸与双方前期沟通有差别,一旦差异较大,淄博裕民基诺公司还要根据旗滨玻璃公司图纸重新订制工装模具,而工装模具的生产厂家(窑炉、铸造类企业)同样受到环保政策的影响,存在直接导致交货日期推迟的可能。同时,认为,旗滨玻璃公司发送到合同约定邮箱账号的图纸没有加盖公司印章,也没有公司代理人签字,淄博裕民基诺公司不能确认其真实性。另,该邮箱是合同签订以后通过第三方(该邮箱未曾与淄博裕民基诺公司有过联系)发送的,并且与双方交谈过程中叙述的产品规格型号相差太大,造成淄博裕民基诺公司现有工装和模具无法满足合同交期。淄博裕民基诺公司要求旗滨玻璃公司将所有图纸**确认后签字并书面邮寄至淄博裕民基诺公司。淄博裕民基诺公司才具备按照旗滨玻璃公司确认的图纸,结合淄博裕民基诺公司实际情况再与旗滨玻璃公司进行商谈,以确定最终交期。后淄博裕民基诺公司确认,旗滨玻璃公司邮寄的图纸已经收到,淄博裕民基诺公司通过核实图纸,发现与2021年2月5日邮件中的图纸基本一致,但是依然没有旗滨玻璃公司的**,也没有旗滨玻璃公司合同中联络人签字。淄博裕民基诺公司不能确认该图纸是否已经旗滨玻璃公司确认;另外邮件图纸和邮寄图纸均是合同签订日以后旗滨玻璃公司才提供的,并且与合同签订之前双方洽谈的产品规格型号严重不符,造成淄博裕民基诺公司现有的工装模具、排产时间无法满足合同交期。出现上述情况的关键原因,在于旗滨玻璃公司在签订合同后提供的图纸与前期双方沟通洽谈情况不符。旗滨玻璃公司则认为旗滨玻璃公司已将图纸通过邮箱、快递、微信发送给淄博裕民基诺公司,前后图纸一致,不存在淄博裕民基诺公司所述图纸差别大的情况,淄博裕民基诺公司以没有**为由拒绝履行合同,其行为实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三、定金支付问题。淄博裕民基诺公司认为旗滨玻璃公司至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定金,旗滨玻璃公司违约在先。同时认为,履约保证金和定金是两个独立不同的项目,按合同支付定金是旗滨玻璃公司应该履行的义务,与淄博裕民基诺公司是否补交履约保证金并不冲突,并且合同没有约定履约保证金的最晚交齐时间。旗滨玻璃公司则认为淄博裕民基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缴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书内第二部分第6点已明确履约保证金需在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补齐,因淄博裕民基诺公司一直未履行,故旗滨玻璃公司暂未缴交定金。要求淄博裕民基诺公司按照约定缴交履约保证金,如淄博裕民基诺公司不履行,旗滨玻璃公司将在定金中扣除未缴交履约保证金后支付,如淄博裕民基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货,旗滨玻璃公司将按合同违约责任条款处理,并保留对淄博裕民基诺公司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四、双方实地洽谈问题。2021年2月22日,淄博裕民基诺公司致函邀请旗滨玻璃公司派员到淄博裕民基诺公司实地考察。2021年3月3日,旗滨玻璃公司派员到淄博裕民基诺公司实地考察,并与淄博裕民基诺公司就合同继续履行等问题进行磋商,但仍因淄博裕民基诺公司产品生产受当地环保政策约束、生产模具能力及无法按旗滨玻璃公司要求的期限履行合同等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合意。五、双方协商解除合同问题。2021年3月10日,淄博裕民基诺公司致函旗滨玻璃公司,正式向旗滨玻璃公司提出解除合同,要求旗滨玻璃公司另行采购。同年3月17日,旗滨玻璃公司回函淄博裕民基诺公司,认为既然淄博裕民基诺公司不具备交货条件并提出解除合同,要求淄博裕民基诺公司在收函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返还旗滨玻璃公司已付定金。旗滨玻璃公司回函的同日,淄博裕民基诺公司起草了《漳州四线**熔窑粘土大砖、锡槽流道粘土砖买卖合同》、《漳州六线**熔窑粘土大砖、锡槽流道粘土砖买卖合同》解除合同协议,并于同年4月7日及4月12日给旗滨玻璃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后互不追责的《商函》。旗滨玻璃公司收函后于同年4月19日给淄博裕民基诺公司《告知函》,明确表示不同意淄博裕民基诺公司的解除合同方案,并认为淄博裕民基诺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并给其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要求淄博裕民基诺公司双倍返还定金,赔偿其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其公司另行采购的产品差价、延期投产损失等)。同年5月8日,旗滨玻璃公司发送给淄博裕民基诺公司《告知函》,声明:“贵公司来函要求修改六线付款条件我公司不予以同意。但我公司可以同意贵公司提出的六线交货期修改为2022年1月30日具备发货条件。我公司要求贵公司继续履行六线合同,如贵公司六线合同依然无法履行,我公司同样要求贵公司双倍返还我公司已付定金,同时因贵公司给我公司造成的损失我公司将诉诸法律程序追究贵公司违约责任”。同年5月13日,淄博裕民基诺公司《复函》:“如贵公司决定单方解除四线合同并互不追责,同时将六线交货期约定至2022年1月30日具备发货条件,请在收到本复函之日起3日内与我公司商讨签订补充协议事宜,我公司将采取一切尽可能的措施,尽快解决第2条中叙述的产品的专用模具等生产设备”。至此,旗滨玻璃公司、淄博裕民基诺公司双方经过多次的书函往来,最终涉诉合同协商未果。旗滨玻璃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15日和2021年7月2日与辉县市东方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漳州四线**熔窑粘土大砖、锡槽流道粘土砖买卖合同》、《漳州六线**熔窑粘土大砖、锡槽流道粘土砖买卖合同》。旗滨玻璃公司与辉县市东方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签订《漳州四线**熔窑粘土大砖、锡槽流道粘土砖买卖合同》的合同总价款为含税4770722.3元,涉诉四线合同的总价款为含税3800405.9元,两者相差970316.4元;旗滨玻璃公司与辉县市东方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签订《漳州六线**熔窑粘土大砖、锡槽流道粘土砖买卖合同》的合同总价款为含税4794980.21元,涉诉六线合同的总价款为含税3800405.9元,两者相差994574.31元。此后,旗滨玻璃公司以淄博裕民基诺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直接导致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给旗滨玻璃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由诉至本院,提出诉请。另查明,旗滨玻璃公司在双方协商合同履行过程中于2021年2月4日支付了两份合同的定金合计为1304300.36元。2021年2月5日旗滨玻璃公司的合同联系人***通过合同指定的邮箱发送图纸至淄博裕民基诺公司合同指定联系人***的邮箱。2021年2月8日淄博裕民基诺公司在给旗滨玻璃公司的《商函》中确认收到旗滨玻璃公司邮寄的图纸,且确认与2021年2月5日旗滨玻璃公司发送的邮件中的图纸基本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旗滨玻璃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淄博裕民基诺公司发放《漳州旗滨玻璃有限公司漳州四、六线**粘土大砖、锡槽流道粘土砖材料招标书》。2020年11月14日,淄博裕民基诺公司向旗滨玻璃公司出具《投标文件》和《投标函》,并承诺按本标的项目设备清单、技术参数、招标条款、技术规范及其他条件等参与此次招标活动,并提供设备供货、改造和相关服务。由此可以看出,淄博裕民基诺公司对标前的产品项目是在了解情况并结合自身实际后进行了投标。淄博裕民基诺公司中标后,与旗滨玻璃公司办理了《中标通知书》并签订了合同。因此,旗滨玻璃公司、淄博裕民基诺公司双方签订的《漳州四线**熔窑粘土大砖、锡槽流道粘土砖买卖合同》、《漳州六线**熔窑粘土大砖、锡槽流道粘土砖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制作、验收标准以提供的技术要求及旗滨玻璃公司提供的图纸要求,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最终达到旗滨玻璃公司设计要求。由此可见,旗滨玻璃公司、淄博裕民基诺公司双方对以旗滨玻璃公司提供的图纸作为买卖双方产品的规格型号要求这一合同条款已进行了明确约定。淄博裕民基诺公司作为国内专业研发生产玻璃、水泥、冶金窑用耐火材料的大型企业,其作为订约人不可能因合同常识的欠缺、认识上的错误以及缔约上的疏忽大意等致使合同的产品约定不明确,况且淄博裕民基诺公司有责任对招标时的产品项目进行前期了解后再进行投标及作出承诺。在合同签订后履行过程中,淄博裕民基诺公司先是以其受驻地环保部门的政策限制无法按期交货为由,要求旗滨玻璃公司调整交货期限,后又以旗滨玻璃公司图纸未**签字不具有确定性和真实性,旗滨玻璃公司提供的未最终确定的图纸与合同签订之前双方洽谈时口头描述的产品规格型号严重不符,造成其现有工装模具无法满足合同交期,违背当初招投时商谈的意愿等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淄博裕民基诺公司应在合同生效后15天内制定并提供给旗滨玻璃公司一份合同实施进度表,而淄博裕民基诺公司始终未能将合同实施进度表提供给旗滨玻璃公司;根据招标书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淄博裕民基诺公司履约保证金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补足,而淄博裕民基诺公司未按约定予以补交。因淄博裕民基诺公司均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致使旗滨玻璃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淄博裕民基诺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旗滨玻璃公司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上述两份合同、淄博裕民基诺公司退还旗滨玻璃公司已交的定金和要求淄博裕民基诺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解除合同的时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淄博裕民基诺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提出解除合同后,旗滨玻璃公司从未作出明确的同意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后淄博裕民基诺公司提出解除四线合同,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旗滨玻璃公司对此向淄博裕民基诺公司提出双倍返还定金,淄博裕民基诺公司又不同意旗滨玻璃公司的主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故涉诉两份合同的解除时间应确定为本院的起诉状副本送达淄博裕民基诺公司之日即2021年7月9日解除。关于旗滨玻璃公司要求淄博裕民基诺公司退还两份合同定金和淄博裕民基诺公司应承担违约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涉诉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因此,旗滨玻璃公司可以依法选择一种合同责任。现旗滨玻璃公司选择不适用定金罚则的违约责任,淄博裕民基诺公司已收取旗滨玻璃公司的定金1304300.36元,应全额退还旗滨玻璃公司。根据涉诉两份合同“本合同生效后,除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外,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20%作为违约金”的约定,现旗滨玻璃公司请求淄博裕民基诺公司依约支付违约金各为760081.18元,两份合同的违约金合计为1520162.36元,其请求的数额为合理数额,依法予以支持。关于旗滨玻璃公司要求淄博裕民基诺公司赔偿旗滨玻璃公司该合同项下经济损失的问题。旗滨玻璃公司主张因淄博裕民基诺公司不履行合同,致旗滨玻璃公司与辉县市东方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签订四线、六线采购合同,直接造成四线合同差价损失为970316.4元,六线合同差价损失为994574.31元。一审法院认为,淄博裕民基诺公司的违约行为虽然导致旗滨玻璃公司与第三方另行签订合同,造成合同差价的问题,但无法确定该差价的合理性,旗滨玻璃公司不能仅以此作为向淄博裕民基诺公司索赔的依据,故对旗滨玻璃公司该部分差价损失的诉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九十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二十六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判决:一、旗滨玻璃公司与淄博裕民基诺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签订的《漳州四线**熔窑粘土大砖、锡槽流道粘土砖买卖合同》(合同编号:QBZBCG2101-X0006)、《漳州六线**熔窑粘土大砖、锡槽流道粘土砖买卖合同》(合同编号:QBZBCG2101-X0007)均于2021年7月9日解除;二、淄博裕民基诺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旗滨玻璃公司定金1304300.36元;三、淄博裕民基诺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旗滨玻璃公司违约金合计1520162.36元;四、驳回旗滨玻璃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5006元,由旗滨玻璃公司负担22848元,由淄博裕民基诺公司负担42158元。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对一审查明认定的事实,旗滨玻璃公司均无异议,淄博裕民基诺公司对以下事实有异议:一、“关于履约保证金缴交问题”,旗滨玻璃公司无权直接从定金中直接扣除履约保证金,无权单方决定定金数额的变更;二、“旗滨玻璃公司在双方协商合同履行过程中于2021年2月4日支付了两份合同的定金1304300.36元”按照双合同约定,定金应当在2021年2月1日前支付,而旗滨玻璃公司在2021年2月5日支付,金额也有没有足额。旗滨玻璃公司认为遗漏查明以下事实:按照淄博裕民基诺公司2021年1月30日收到旗滨玻璃公司邮寄的书面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起算时间为2021年1月30日,旗滨玻璃公司在2021年2月3日回复的商函中也明确淄博裕民基诺公司在2021年2月4日前补交,即支付定金时间在前,支付保证金时间在后。对双方无异议的一审查明认定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淄博裕民基诺公司有异议的一审认定事实及认为遗漏的事实,本院将结合争议焦点进行分析认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在哪方?二、违约金的金额计算问题。对此,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一、关于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在哪方的问题 本院认为,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应由淄博裕民基诺公司承担。理由如下:首先,旗滨玻璃公司在招标文件《漳州旗滨玻璃有限公司漳州四、六线**黏土大砖、锡槽流道黏土砖材料招标书》第三部分第二条及双方于2021年1月25日签订的《漳州四线**黏土大砖、锡槽流道黏土砖买卖合同》和《漳州六线**黏土大砖、锡槽流道黏土砖买卖合同》附件中均明确约定了“制作、验收标准参照技术附件要求及甲方提供的图纸要求,其他未尽事宜参照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最终达到买方设计要求”,淄博裕民基诺公司对产品参数按旗滨玻璃公司提供的图纸要求自参与投标时就已知晓,其仍参与投标并签订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其次,淄博裕民基诺公司主张双方曾口头约定产品尺寸,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另外其还认为当时招标时,现场视频可以佐证,但未提供基本的证据,故对其主张旗滨玻璃公司未能提供现场视频,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的上诉理由,亦不予采纳;再次,根据双方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往来商函可以证实,2021年1月29日淄博裕民基诺公司工作人员收到图纸后,并未就图纸提出异议,而是催促预付款,其后,在淄博裕民基诺公司2021年2月2日发给旗滨玻璃公司的商函也体现,淄博裕民基诺公司提出的推迟合同交货期限的理由,亦为受公司驻地环保政策影响,并未提出图纸问题。淄博裕民基诺公司系在推迟合同交货期限的要求未被旗滨玻璃公司同意后,在此后的商函中才提出产品尺寸、图纸的问题。最后,双方合同的签订,系由淄博裕民基诺公司**后,再交由旗滨玻璃公司**,故淄博裕民基诺公司主张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旗滨玻璃公司未予以提醒的上诉理由,也于法无据。综上,淄博裕民基诺公司关于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应由旗滨玻璃公司承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二、关于违约金金额计算的问题 本院认为,淄博裕民基诺公司上诉主张旗滨玻璃公司逾期支付定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根据《漳州旗滨玻璃有限公司漳州四、六线**粘土大砖、锡槽流道粘土砖材料招标书》第二部分第6.1.2条约定,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补足。而根据《漳州四线**黏土大砖、锡槽流道黏土砖买卖合同》、《漳州六线**黏土大砖、锡槽流道黏土砖买卖合同》第6.1.1条约定,定金支付期限为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因此,履约保证金支付在前,定金支付在后,在淄博裕民基诺公司未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时,旗滨玻璃公司扣除投标保证金后,仍支付定金的行为,不违反法律及合同规定。因此,本案系因淄博裕民基诺公司的违约导致双方解除合同,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按合同总价的20%作为违约金并无不当。另外,淄博裕民基诺公司上诉提出定金返还的金额,应扣除淄博裕民基诺公司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因淄博裕民基诺公司未就一审判决第二项提出上诉请求,故对该请求,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旗滨玻璃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481元,由淄博裕民基诺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林 莉 审 判 员 王梓聪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