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6民初929号
原告:东山县韵达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樟塘镇湖尾村林后物流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095301892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达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漳州旗滨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城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662822695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福建省东山县***城垵路。
原告东山县韵达快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旗滨玻璃有限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东山县韵达快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山县韵达快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东山县韵达快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方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