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旗滨玻璃有限公司

杭州坤瑞格拉威宝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利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民初17478号 原告:杭州坤瑞格拉威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知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诚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漳州旗滨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坤瑞格拉威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利诚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漳州旗滨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经本院委派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告杭州坤瑞格拉威宝科技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坤瑞格拉威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利诚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漳州旗滨玻璃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坤瑞格拉威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44元,减半收取计3372元,由杭州坤瑞格拉威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本案经委派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撤诉,故按规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