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民初17478号
原告:杭州坤瑞格拉威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知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诚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漳州旗滨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坤瑞格拉威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利诚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漳州旗滨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经本院委派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告杭州坤瑞格拉威宝科技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坤瑞格拉威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利诚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漳州旗滨玻璃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坤瑞格拉威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44元,减半收取计3372元,由杭州坤瑞格拉威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本案经委派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撤诉,故按规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