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都建业建设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国都建业建设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与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5民初4540号
原告:国都建业建设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密云区投资促进局办公楼**-4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务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灿兵,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5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太原市。
原告国都建业建设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受理该案件后,原告国都建业建设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都建业建设集团(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都建业建设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原告已预交),由于原告国都建业建设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退还原告国都建业建设集团(北京)有限公司4875元,由原告国都建业建设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审判员 王增仙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