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安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863号
原告:深圳市润和天泽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北区北环大道北松坪山路1号源兴科技大厦十二层南座1202室,组织机构代码67002418-3。
法定代表人:赵艳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德松,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平安商用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中信城市广场商业楼4层,组织机构代码732072325。
法定代表人:宋成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赟,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安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安数码时代大厦B座805-806室,组织机构代码9232637-0。
法定代表人:叶文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建嵩,广东鹏城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绿墙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浩铭财富广场A座13Z,组织机构代码05045701-7。
法定代表人:史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学钧,北京市达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润和天泽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平安商用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安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绿墙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深圳市润和天泽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润和天泽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26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人民币45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多收的人民币2262.5元。
审 判 长 史 仲 凯
代理审判员 江 剑 军
代理审判员 李 洋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思思(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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