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安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安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04民初5729号 原告:**,男,1987年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某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众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出生,住安徽省和县。 原告**与被告深圳某某公司、**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2元,减半收取计8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金涛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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