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安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宣城市华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安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802财保285号 申请人:宣城市华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力新村12幢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06651214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安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四路4号天安数码时代大厦B座八层805-8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26370K。 法定代表人:牟建彬,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安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安数码时代大厦B座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4917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宣城市华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安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安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8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宣城市华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安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安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8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慧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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