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安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深圳安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7民初24406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月13日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财,重庆市九龙坡区乡镇企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深圳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深圳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缴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瑜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行 书 记 员  税思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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