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安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安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江津区万达广场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6财保74号 申请人:深圳安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四路4号天安数码时代大厦B座八层805-8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26370K。 法定代表人:牟建彬,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万达广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圣泉街道清栖路599号(滨江公司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12D6X3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申请人深圳安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万达广场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深圳安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万达广场实业有限公司价值1197566.47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已出具担保函为申请人深圳安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保全担保。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移送保全,请求依法处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安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深圳安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深圳安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钟 诚 -1–
false